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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在浙江省瑞安市的人民法院判决一起,因游泳溺亡而导致的赔偿案件,家属就要求相应部门,还有经营者去赔偿166万,但法院直接就驳回这一次的要求。法院认为这一个案件的游泳爱好者还需要注重于个人的生命安全,而这一个游泳爱好者自己下水游泳,并不是在游乐设施上面发生意外。据说陈女士很喜欢游泳,有一天和朋友一起来到桃花溪旅游,但在这里却发生意外事故,陈女士的家属认为,这是经营者没有起到对应的责任,需要赔偿相应的损失。
事实上这一个案件并不仅仅是经营者的责任,更重要的还是游客本身,陈女士并不是孩子,是一个成年人,对于游泳的危险应该有所预见,然后去注意好防范措施。身处自然的溪流,游泳的环境本来就比较复杂,有着较高的危险性,如果不对自己负责任,可能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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